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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辅助生殖未果

来源:上海坤和助孕中心 作者:上海坤和 发布时间:2022-11-25

现实中有少部分母女因为这种那样的原因无法正常怀孕娶妻,不过随着医疗保健控制技术的发展,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就成为这部分人群的救星,有很多恩爱母女利用这种控制技术功成身退宿愿,不但让真爱更为稳固,也让家庭更为和谐。

女子辅助生殖未果

不过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包含了伦理、道德、法律条文关系,并不是所有母女都能依靠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再婚小孩的,其中法律条文对此就有严格明确规定,只有合乎人口和计划再婚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规定的夫妇才能实行人类辅助生殖控制技术,未婚青年人是明令禁止实行辅助生殖的。

最近在云南南宁发生了这种一件事,女子韦小雪和妻子邹强成婚十年没有自然孕育,后来优先选择了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助孕,但第一次并没有获得成功,唯有要拒绝接受第三次术后时,妻子邹强却未久死亡,韦小雪的身份也由继女变成未婚青年人,那么,她还能竭尽全力实行辅助生殖吗?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条文知识,欢迎阅读。韦小雪和邹强因韦阿宝结合在一起,于2009年登记成婚,他俩感情十分深厚。但令人吃惊的是,母女他俩用尽办法,一直没能再婚小孩。为的是弥补这个硬伤,经母女他俩商讨,下定决心通过辅助生殖控制技术助孕,实现拥有小孩的梦想。

历经多方考察,母女他俩于2019年3月赶赴柳州市一家疗养院的生殖医疗保健中心诊治,并拒绝接受辅助生殖。按照法定程序,母女俩与疗养院签订了有关协议、申请书等多个文件,并向疗养院出具了协议书,疗养院协助母女培育受精卵3个,完成移殖2个,对余下的1个受精卵展开冷冻保存。

从前期受精卵移殖术后的程序上来看,均属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辅助生殖控制技术规范。但在6个月后,韦小雪赶赴疗养院检查时发现移殖受精卵产生胎停现场,从医疗保健角度而言,这一次的受精卵移殖并未获得成功。

这种的结果对韦小雪而言压制却是挺大的,辅助生殖控制技术的运用对女性而言却是一种挑战,不但要克服生理上的痛苦,还需要良好的身体素质。但面对娶妻之愿,这些对韦小雪而言都算不得,在与邹强商讨后,韦小雪下定决心第三次移殖受精卵。

为的是确保这次能够获得成功,韦小雪历经了一年多的身体调理,并抽时间将家中事务展开了处理,也便于安心拒绝接受移殖,持之以恒的生小孩。但常言道,唯有韦小雪拒绝接受了二次移殖体检后不久,邹强于2021年3月因病心脏病发,这让韦小雪一下子蒙受了巨大压制。

下定决心后,是否竭尽全力拒绝接受受精卵移殖就成为韦小雪面临的一道难题。如果竭尽全力移殖受精卵,他们还年轻,将来生下小孩后对未来的夫妻生活多少一点障碍。但另一方面韦小雪深知,去世的妻子邹强很希望有位他们的小孩,如果他们放弃,对妻子邹强显然很不公平。

最终真爱却是战胜了一切,韦小雪为的是一圆亡妻宿愿,却是下定决心实行受精卵移殖术后,于是便来到疗养院要求竭尽全力实行辅助生殖助孕。但疗养院在审核韦小雪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韦小雪的要求展开了断然拒绝,认为韦小雪现在是未婚青年人,竭尽全力实行辅助生殖控制技术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疗养院这种的操作让韦小雪一下子大吃一惊,让她想不通的是,疗养院余下的冷冻受精卵属于他们的永古约省,且系他们与亡妻共同在疗养院保存,而且从法律条文上而言,他们也不属于明令禁止受孕的未婚青年人,而是丧偶的未婚女性,应当能够竭尽全力使用与离世妻子共有的受精卵。

不过疗养院也有疗养院的难处,面对韦小雪的一再要求依然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让韦小雪十分失望和痛苦。无奈之下,韦小雪于2021年底将疗养院告上法庭,要求竭尽全力移殖与亡妻邹强共有的受精卵,一圆他们的妈妈梦。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受精卵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明确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从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来分析,主要是看韦小雪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是否危害人体健康,是否违背伦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韦小雪的行为并不违反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则法律条文应当支持韦小雪的诉求。

首先,韦小雪是否属于疗养院抗辩的未婚青年人?在辅助生殖控制技术领域,对此展开明确规定,是为的是防止surrogate或违背人口和计划再婚政策法律法规的现象出现,韦小雪虽然是未婚女性,但是因为丧偶才形成未婚,且移殖术后是在其妻子在世时已经同意认可的事,并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未婚青年人。

其次,韦小雪竭尽全力移殖受精卵是否会违背伦理和损害公共利益?韦小雪在丧偶后,并未再婚和再婚、收养其他子女,其再婚状况与其妻子在世时没有任何变化,优先选择竭尽全力移殖受精卵是为的是实现对亡妻的思念和寄托,且受精卵本身就是韦小雪与亡妻的共有物,并不损害其他人和公共利益,再婚小孩也不违背伦理。

最后,受精卵应当属于韦小雪的永古约省,疗养院无权扣留和挪用。按照民法典明确规定,案涉的体外受精卵,属于韦小雪与其妻子邹强共同共有的特殊物,在邹强死亡后,受精卵应当属于韦小雪所有,且韦小雪母女也没有与疗养院约定导致不能竭尽全力履行受精卵移殖的合同,因此疗养院的抗辩不予支持。

2022年1月底,法院在结合事实、证据以及有关法律条文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韦小雪的诉求,判决疗养院竭尽全力履行为韦小雪移殖受精卵的医疗保健服务合同。其实说穿了,疗养院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虽然有注意、审慎的义务,但并不是其抗辩的理由,当就诊方提出医疗保健服务要求时,疗养院应当展开拒绝接受。

这是一个服务观念的问题,疗养院并不是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的责任是为患者提供各项服务,并因此获得医疗保健费的权利,疗养院不能超越本身的职责范围而对合理提出诊疗意见的患者拒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