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等费用将逐步纳入医保
来源:上海坤和助孕中心 作者:上海坤和 发布时间:2022-11-19
未就业妇女可通过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弹性上下班未来会成为可能……近日,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7个方面20项具体政策,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01辅助生殖技术将逐步纳入医保 试管婴儿等费用可报销
年近四十的苏女士,年轻时和老公约定做丁克(有生育能力而选择不生育)。两年前她和老公商量后开始了备孕。努力两年,一直没有动静,2021年苏女士第一次做了试管婴儿,取了11颗卵子,6个成功受精,可最终还是全军覆没。试管婴儿费用不低,苏女士担心继续做下去会人财两空。即使在付出高额费用后顺利生子,也没有能力给宝宝优渥的生活。幸运的是,如苏女士所希望的,在《指导意见》中,国家卫健委首次明确要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02未就业妇女可通过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女人一旦有了孩子就会面临一个选择——继续工作还是照顾孩子?若是继续工作,一方面担心孩子无人照顾,一方面身心太累了。若是专心顾家,家庭的收入开支等也是问题,所以不想那么早生孩子,更别说生3个了。刚结婚一年的李女士说道。为解决女性的后顾之忧,《指导意见》主要从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对于未就业妇女,《指导意见》提出,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于女职工,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03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如今房子基本成了结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加上孩子日后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生孩子的成本可不低啊。90后王先生提起父母催婚直挠头。关于住房问题,《指导意见》指出,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指导意见》明确,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04鼓励实行灵活工作方式解决职工育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05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岁~3岁幼儿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岁~3岁幼儿。《指导意见》明确,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06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 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很多公司不愿意招聘未育女性,担心女员工一旦生孩子,工作会受影响。30岁的蒋女士说,她们单位不少育龄女性还没要孩子。《指导意见》提出,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07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
优化生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